一、關于政策扶持范圍
1.對于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貨物采購包,大中型企業提供的貨物全部為小微企業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報價扣除?是否還有“雙小”(即直接參與采購活動的企業是中小企業,且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以下稱《辦法》)規定,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的,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如果一個采購項目或采購包含有多個采購標的的,則每個采購標的均應由中小企業制造。在問題所述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中,大型企業提供的所有采購標的均為小微企業制造的,可享受價格評審優惠政策。
2.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小微企業制造貨物,也有中型企業制造貨物的,是否享受《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扶持政策?
答: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型企業制造,也有小微企業制造的,不享受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扶持政策。
3.有些貨物采購項目涉及多種貨物和多個制造商,投標人從批發商或者經銷商處拿貨,而非從制造商處直接拿貨,難以獲知所有制造商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數據。如果制造商提供給投標人的數據有誤或者故意提供虛假的數據,是否認定投標人虛假投標(投標人沒有主觀故意)?
答:投標人應當對其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真實性負責,投標人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在實際操作中,投標人希望獲得《辦法》規定政策支持的,應從制造商處獲得充分、準確的信息。對相關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確定相關信息真實、準確的,不建議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
4.對于既有貨物又有服務的采購項目,應當如何判斷供應商是否屬于中小企業?
答:采購人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擬采購項目是貨物、工程還是服務項目。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供應商應當滿足下列條件: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應當由中小企業制造,不對其中涉及的服務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購項目中,工程應當由中小企業承建,不對其中涉及的貨物的制造商和服務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的承接商應當為中小企業,不對其中涉及的貨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對于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聯合體是否享受對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政策?
答: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聯合體各方所提供貨物、工程、服務均為中小企業制造、承建、承接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享受對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政策;聯合體各方提供貨物、工程、服務均為小微企業制造、承建、承接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享受對小微企業的預留份額政策。
6.《辦法》第二條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負責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權比例的要求?管理關系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控股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管理關系是指與不具有出資持股關系的單位之間存在的其他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與大企業之間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業可依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但不享受政府采購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
財政部國庫司相關咨詢回復:
1.根據現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專門面對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貨物類),是否可以允許大型企業參與投標,但提供貨物制造廠商屬于中小微型企業?
答: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規定,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的,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如果一個采購項目或采購包含有多個采購標的的,則每個采購標的均應由中小企業制造。問題所述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中,大型企業提供的所有采購標的均為中小微企業制造的,可以參加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
2.對于貨物采購項目,是否只需要制造商是小微企業就可以享受以上扣除,而不需要投標人(非制造商)是小微企業?對于貨物采購項目,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項目,是否也只需要制造商是小微企業就可以,而不需要投標人(非制造商)是小微企業?
答: 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類采購項目,產品的制造商為小微企業即可享受小微企業“評審價格扣除”優惠政策。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類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產品的制造商應為中小企業,對投標人的企業類型不作要求。
3.我公司去投標一個項目,195萬的多媒體教室設備采購,采購人將此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我公司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為小型企業,但我公司的投標產品中有部分設備是大型企業生產的,比如:音響設備、多功能觸摸屏、監控攝像頭等。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我公司是否能參與該項目的投標?目前這種現象比較普遍,比如200萬以下的監控擴容,集成項目等,設備生產廠商均為大型企業。如果這樣限定,我們中小企業就不能參與競爭了。此類項目應如何操作?
答:留言所述情形,該公司不能參與項目的投標。針對此情況的招標采購項目,采購人應明確采購需求,開展市場調查后,確定是否適宜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4.《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九條第二款“對于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的表述中,在貨物類采購中,此處小微企業指的是聯合體或分包意向成員為小微企業還是某個聯合體或分包意向成員所報產品的制造企業為小微企業?
答:留言所述中的“小微企業”是指對于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中相關企業提供的產品由小微企業制造。
二、關于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情形
1.《辦法》第六條中“基礎設施限制”是指什么?
答:“基礎設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道路和交通設施等基礎設施條件限制。采購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斷。
財政部國庫司相關咨詢回復:
1.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第六條,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請問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是否可以視作符合《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六條第一種情形:“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或者應當面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采購的”,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
答:留言所述情形,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不符合《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六條第一種情形。
三、關于預留份額
1.《辦法》第八條規定:“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中“該部分”是指哪些?
答:“該部分”是指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
財政部國庫司相關咨詢回復:
1.《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八條第(二)、(三)種情況是由誰來明確,是財政主管部門,還是采購人?
答: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
2.《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八條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如何落實?可以通過將本條中規定的三種措施中的“中小企業”修改為“小微企業”來實現嗎?如果不能,預留給小微企業的份額比例應該通過哪些措施落實呢?
答:采購人可以通過將采購項目整體或者設置采購包專門面向小微企業、采購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且聯合體中小微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一定比例、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等三種措施落實扶持政策。
3.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八條,一個200萬以上的貨物采購項目,以“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預留份額,并按照辦法要求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如果供應商和其投標貨物的生產制造商都為中小企業,那他還需要將合同分包嗎?如果供應商本身是中小企業,那他合同金額30%以上的貨物是由中小企業制造,這樣符合資格要求嗎?
答:供應商是否可參加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活動,供應商應當按照財庫〔2020〕46號文有關規定和采購文件中明確的資格條件作出判斷,對于通過聯合體投標和合同分包形式預留份額的,如果供應商本身提供所有標的均由中小企業制造、承建或承接,應當視同符合資格條件,無需再向中小企業分包或與其他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大型企業制造,也有中小企業制造的,不享受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企業扶持政策。
4.如果一個150萬服務項目或350萬工程項目已經100%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是否還需要預留專門面向小微企業的份額?如果一個300萬服務項目完全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已經100%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是否還需要預留其中60%以上專門面向小微企業的份額?
答:《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未對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是否預留專門面向小微企業采購份額做出要求,鼓勵采購人預留此類項目的部分比例專門面向小微企業采購。
對于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預留本部門此類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在實際操作中,主管預算單位將本部門符合第八條規定的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相應比例預留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者小微企業采購即可,無需將每一個采購項目均預留一定比例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者小微企業采購。
四、關于價格評審優惠
1.在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貨物采購項目中,小微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型企業制造貨物,也有小微型企業制造貨物的,是否予以6%-10%的價格扣除?如扣除,那么是整體報價予以扣除,還是針對小微企業制造貨物的報價部分予以扣除?
答:按照《辦法》規定,如果題中所述貨物采購項目含有多個采購標的,只有當供應商提供的每個標的均由小微企業制造,才能享受6%-10%的價格扣除政策。如果小微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型企業制造貨物,也有小微企業制造貨物的,不享受價格扣除相關政策。
2.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是否還需執行價格評審優惠的扶持政策?如需的話,中型企業是否享受價格扣除?
答: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或者采購包,不再執行價格評審優惠的扶持政策。
3.《辦法》第九條規定:“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3%—5%作為其價格分。”若小微企業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價格分為滿分,是否在滿分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分的3%—5%作為其價格分?
答: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中對中小企業價格分加分屬于政策性加分,小微企業價格分即使是滿分也應當享受政策優惠,再給予加分。
4.《辦法》第九條規定:“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目,對于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此處的“小微企業”在貨物采購項目中是指企業本身,還是按照第四條的指其提供的產品屬于何種類型企業制造?
答:《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九條中關于聯合體和分包的規定中的“小微企業”應當滿足《辦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應當為小微企業制造的貨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務的合同份額。
財政部國庫司相關咨詢回復:
1.《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九條中的“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目”是針對第八條中(二)、(三)預留份額項目中要求聯合體或分包,還是針對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中允許聯合體或分包的情況?
答:留言所述享受價格扣除優惠政策的是指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以及預留項目中未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包。
2.《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在實際操作中,是否這樣把握: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只按照投標企業性質確定投標資格,不再針對所投產品生產商性質執行價格評審優惠的扶持政策。
答: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或者采購包,不再執行價格評審優惠的扶持政策。
3.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文件規定對小微企業的報價給予6%-10%的扣除,如果提供的部分貨物屬于其他大中型企業,部分屬于小微企業生產或提供,是否需要按分項報價中所列的小微企業貨物所占比例予以扣除,構成最終的評審價格?
答: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直接提供的貨物既有大中型企業制造,也有小微企業制造的,不享受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扶持政策。以聯合體形式或者供應商分包形式參與采購活動的,提供的貨物有小微企業制造的,可以按46號文規定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4.《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九條中“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3%—5%作為其價格分”,請問中型企業是否享受價格加分? “評標時采用原價”的意思是不是小微企業在參與工程投標時價格不進行6%-10%的折扣而是直接在原報價得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分的3%-5%?
答: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九條規定,只有小微企業參與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非預留部分采購包,才能享受價格扣除優惠政策。
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3%-5%作為其價格分,即指直接在原報價得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3%-5%。
五、關于采購標的所屬行業的確定
1.《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采購文件應當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若一個采購項目中包含多個不同品種的產品,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要明確每種產品的行業嗎?
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根據采購項目具體情況,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如果一個采購項目涉及多個采購標的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逐一明確所有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供應商根據采購文件中明確的行業所對應的劃分標準,判斷是否屬于中小企業。現行中小企業劃分標準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業服務業和其他未列明行業等十六類。
六、關于《中小企業聲明函》
1.附件1《中小企業聲明函》規定,無上一年度數據的新成立企業可不填報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相關數據,是否可以理解為,新成立企業全部劃分為中小企業?
答:新成立企業應參照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如實判斷。認為本企業屬于中小企業的,可按照《辦法》的規定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2.供應商需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填寫相關企業(含聯合體中的中小企業、簽訂分包意向協議的中小企業)的具體情況。請問聯合體和分包企業均需按照聲明函格式提供企業信息嗎?
答:《中小企業聲明函》由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出具。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中需填寫聯合體中的中小企業或簽訂分包意向協議的中小企業相關信息。
3.是否只要供應商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受《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答: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只要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聲明函之外的中小企業身份證明文件。
4.《中小企業聲明函》要求:“提供的貨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制造”、“工程的施工單位全部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或者:服務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承接)”。這是否與《辦法》中規定的聯合體參加、分包等措施相矛盾?
答:對于聯合體中由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或者分包給中小企業的部分,必須全部由中小企業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應商應當在聲明函“項目名稱”部分標明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具體內容或者中小企業的具體分包內容。
財政部國庫司相關咨詢回復:
1.在2021年1月采購招標過程中,供應商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其中有涉及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需要申報,這里的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是否指供應商上一年度數據?如果供應商確為小微企業,提供了加蓋公章的聲明函和小微企業名錄截圖,但是上述數據填寫的為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期間的數據,不是整年數據,請問:是否構成《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
答: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供應商為中小企業的,應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提供上一年度從業人員、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信息,無上一年度數據的新成立的企業可不填報,根據其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認可其為中小企業;否則對其中小企業聲明函應不予認可。
2.關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如貨物采購中,所有貨物制造商(如為中小企業)都要列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嗎?如需要,那么最后中小企業聲明函下方的企業蓋章,是蓋代理商的章還是實際制造商的章?
答:留言所述《中小企業聲明函》問題,采購項目包含多種標的物的,貨物制造商的相關信息應全部列入《中小企業聲明函》,并由投標人出具并加蓋投標人公章。
3.關于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政策存在以下問題:通過“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進行預留份額的,供應商為大型企業需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中小企業,那《中小企業聲明函》落款蓋章單位為大型企業,還是擬給予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
答:《中小企業聲明函》由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出具。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中需填寫聯合體中的中小企業及簽訂分包意向協議的中小企業相關信息。
4.采購文件中采購人已經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產品涉及三個行業),如果供應商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中承諾為小型企業,但是列出的某項產品所屬行業(承諾為:政府采購業)與采購文件中明確的該產品劃分行業(文件要求為:工業)不一致。《中小企業聲明函》是否有效的,是否還應進行價格扣減?或者還是采取其他方式說明,如現場澄清等?如果是從業人員的人數有誤,又應該如何處理
答:投標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提供符合采購文件要求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否則不得享受相關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七、其他問題
1.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如何享受《辦法》規定的相關扶持政策?民辦非企業等社會組織是否可以享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
答:關于殘疾人福利性單位享受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有關措施的問題,財政部正在研究完善與《辦法》的銜接措施,在相關文件印發前,仍按照《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社會組織享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府采購政策問題,財政部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庫司相關咨詢回復:
1.采購預算100萬的貨物項目,地方財政批復中明確專門面向小微企業。在采購文件中設置資格條件時,將該項目設置成專門面向小微企業,是否符合《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七條“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要求?是否屬于縮小范圍,排斥中型企業?采購預算金額200萬以下的貨物項目,地方財政批復中并未明確是否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我單位在編制采購文件時,將該項目設置成專門面向小微企業,是否合理?
答:留言所述情形可以認為專門面向小微企業,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政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留言所述將項目設置成專門面向小微企業的,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2.在以公開招標形式組織的政府采購中,采購人為公安局,代理機構為政府采購中心。招標文件中,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中寫明“對中小企業產品的價格進行6%的扣除”,但是在招標文件付款方式中,對中小企業和非中小企業采取不同的付款方式,對中小企業更優惠。針對不同企業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是否合理?是否涉嫌對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是否需要重新制定招標文件或者重新組織招標?
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有關規定,采購人認為具備相關條件的,可以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對中小企業在資金支付期限、預付款比例等方面的優惠措施。問題所述情形是采購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的舉措,不應視為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