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論證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財采〔2015〕32號
各市(州)財政局,各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規范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論證和履約驗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政府采購機制加強政府采購監管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4]63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四川政府采購實際,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論證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2015年10月30日
四川省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論證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論證和履約驗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政府采購機制加強政府采購監管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4]63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論證和履約驗收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需求論證,是指政府采購預算批復后,政府采購活動實施前,為實現采購目標,對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進行論證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履約驗收,是指中標、成交供應商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義務后,為保證采購質量,對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行為。
第三條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論證和履約驗收實行采購人負責、引入第三方、法定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購需求論證
第四條采購需求論證由采購人負責,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但委托不免除采購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采購人應當通過采購需求論證,保證采購需求科學合理、符合實際,嚴禁豪華、重復、無用采購發生。
第六條除下列政府采購項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采購需求論證:
(一)國家、行業有強制標準的采購項目;
(二)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采購項目;
(三)按照規定進行商城(場)直購、網上競價、批量集中采購、定點采購的采購項目;
(四)同一年度內,已經論證過的相同采購項目;
(五)政府采購進口產品。
其他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對本條前款所列采購項目采購需求確定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論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屬于政府采購政策扶持范圍;
(二)采購數量、采購標的的功能標準、性能標準、材質標準、安全標準、服務標準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
(三)擬采用的采購方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
(四)擬確定的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
(五)政府采購項目的實質性要求,政府采購項目履約時間和方式、驗收方法和標準及其他合同實質性條款;
(六)其他需要論證的事項。
第八條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省級小于300萬元、市級小于100萬元、縣級小于50萬元的采購項目,應當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需求論證。
第九條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省級300萬元以上、小于1000萬元,市級100萬元以上、小于500萬元,縣級50萬元以上、小于300萬元的采購項目,應當組織3人以上單數組成的專家組進行采購需求論證。
第十條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省級1000萬元以上、市級500萬元以上、縣級30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采購人和實際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離的采購項目,應當在開展相關調研的基礎上,組織5人以上單數組成的專家組進行采購需求論證,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向社會公示3個工作日以上,征求潛在供應商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公示內容主要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預算金額、采購需求論證事項、專家組論證意見、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及聯系人等。
第十一條采購需求論證過程中,擬邀請論證的專家或者專業人員,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選擇,也可以在庫外選擇,但應當具備與評審專家相當的專業水平。
第十二條采購需求論證過程中,不得邀請一個供應商或者邀請不具有實質競爭性的供應商進行協商,嚴禁采購需求傾向特定的供應商。
第十三條采購人自主決定是否采納采購需求論證意見,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采購需求論證資料留存歸檔。
第三章政府采購履約驗收
第一節驗收主體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項目無論金額大小,都要進行履約驗收。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由采購人負責。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具體情況自行組織驗收,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驗收,但委托驗收不能免除采購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采購人委托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組織驗收的,驗收服務費及驗收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不得由供應商支付。
第十七條中標、成交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技術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但不屬于質量、技術檢測機構檢測范圍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標、成交金額大(省級1000萬元以上,市縣級金額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的采購項目,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采購人和實際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離、有質疑投訴舉報的采購項目,應當邀請采購代理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還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
第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機制,制定內部控制管理制度,遵循驗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節驗收程序
第二十條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驗收:
(一)成立驗收小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下稱驗收方)開展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應當成立驗收小組,指定負責驗收小組工作的直接負責人。驗收方可以根據政府采購項目的需要臨時組建驗收小組,也可以成立日常的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應當由熟悉掌握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技術需要的人員單數組成。驗收小組代表驗收方履行驗收工作職責。
(二)制定驗收方案。驗收小組應當根據政府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詳細的采購項目驗收工作方案。驗收小組成員應當在實施驗收前掌握采購項目采購需求、驗收清單和標準、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并完成其他準備工作。
(三)驗收。驗收小組應當在供應商履約完成后及時實施驗收。每個驗收小組成員必須作好驗收記錄。驗收記錄要準確、詳細記載采購項目重要事項的履約情況。
(四)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小組完成驗收后,應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實施驗收過程基本情況陳述,供應商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等履約情況,與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比較情況,驗收結論性意見。驗收小組成員的個人驗收記錄和個人驗收意見應作為驗收報告附件。
驗收小組成員應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確認,對驗收報告內容負責。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拒不簽字又不另行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同同意驗收結果。
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參加驗收工作的采購代理機構委派的工作人員未作為驗收小組成員的,應當比照驗收小組成員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確認。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參與驗收的服務對象未作為驗收小組成員的,應當比照驗收小組成員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與使用人分離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將合同副本和與驗收工作有關的資料送交使用人,并委托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驗收工作程序和要求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驗收。使用人無力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驗收工作程序和要求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驗收的,由采購人進行驗收。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將驗收結果于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質量、技術檢測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驗收工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驗收監督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驗收方是否制定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內部控制管理制度;驗收方是否開展了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驗收方驗收工作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要求;驗收方對于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是否進行了報告和處理等。
第二十四條對于供應商就采購結果提出質疑投訴舉報的采購項目,驗收方應當在驗收前告知該供應商可以對履約驗收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對于采購人和實際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離的采購項目,驗收方應當通知3人以上實際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對履約驗收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未中標(成交)供應商、實際使用人或受益者、社會媒體(下稱社會監督主體)可以對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情況主動進行社會監督。主動進行社會監督的,應當以社會監督人的身份在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前,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格式見附件),申請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監督的采購項目名稱、編號和具體到場監督的人員姓名、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單一來源采購的,其他潛在供應商可以比照前款對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情況主動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驗收方應當接受和支持社會監督主體主動進行社會監督,不得拒絕社會監督申請,且應當積極做好履約驗收準備工作,并將驗收時間、地點、驗收小組成員等信息在合理的時間內預先告知社會監督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社會監督主體在監督驗收過程中,到場社會監督人員可以記錄相關數據信息,對違法、違規、違約等行為向采購人、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舉報,但不得干擾、阻擾驗收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八條驗收方拒絕社會監督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的要求及時告知社會監督申請人,導致社會監督申請人無法有效對采購項目履約驗收情況進行社會監督的,社會監督申請人可以向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反映。
第四章違規情形處理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處罰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沒有規定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向同級政府報告、監察部門通報,根據情況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條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驗收小組成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處罰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沒有規定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根據情況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驗收小組成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采購人按照本辦法開展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論證和履約驗收工作所需費用,通過申報專項工作經費列支。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社會監督申請書》(格式)。
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社會監督申請書
(格式)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本人××××(名稱),系××××政府采購項目(未中標成交供應商/實際使用人或受益者/潛在供應商)/社會媒體。根據《四川省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論證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川財采[××] ××號)的規定,我們擬對××××政府采購項目(采購編號:××××,第××包)履約驗收情況進行社會監督,特向你單位提出申請。具體到場監督的人員為:×××、×××、×××等(×)人。
聯系人:×××。
聯系方式(郵編、地址和電話):×××。
申請人:(自然人簽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蓋單位公章)
××××年××月××日
四川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5年11月2日印發